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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中国生态产业网|发布时间:2024-05-11 |浏览次数: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农函〔2024〕206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撬动作用,按照《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支持“天府粮仓”建设农业财政金融三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3〕57号)要求,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139号)规定,现将2024年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乡村产业振兴,突出粮食安全、片区产业发展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通过农业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领域,推动农业企业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

二、贴息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从事粮油生产的国家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的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予以贴息。

(一)实体经营。农民合作社必须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

(二)带动能力强。农业企业带动基地农户500户以上,与基地农户实行订单收购。

(三)利益联结紧密。按照“农业企业+基地+农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农民合作社+基地+农户”“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等模式运作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项目。

国家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必须经“头雁”项目培育合格,并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颁发结业证书认定。

三、贴息范围

(一)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对农业企业的贴息范围主要是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新建厂房以及盘活闲置猪场,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带动农户从事粮油生产或养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等;对农民合作社贴息的范围主要是农机具、农产品初加工以及三大主粮集约化育秧(苗)设施、蔬菜大棚、猪牛羊圈舍等设施农业建设。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农业企业及农民合作社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产业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包括三大主粮、油菜、大豆、生产及其初加工和现代种业、农机、烘干冷链物流等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国家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从事粮油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包括三大主粮、油菜、大豆生产及其初加工。

(三)对天府农博投资有限公司农博园建设贷款贴息。根据2018年5月3日《天府农业博览园建设调研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对天府农博投资有限公司农博园建设一期工程贷款给予全额贴息,省、成都市、新津区财政按3∶4∶3比例分担。

四、贴息标准

贴息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贴息期限计算确定。同时,设置补助系数,实行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上限管理。

(一)贴息时限:固定资产贷款、粮食生产和农业产业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时限为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按贴息时限内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额度(含时限内新发生贷款及之前发放的贷款持续到该时限内的额度)为贴息计算依据。天府农业博览园贷款贴息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贴息额计算:

1.固定资产贷款:在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扣减150个基点(BP)作为贴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3年4月中长期贷款LPR为4.3%。

贴息额=折算贷款额×2.8%。

2.流动资金贷款:在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扣减150个基点(BP)作为贴息利率。同时,为突出支持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及初加工类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扣减100个基点(BP)。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3年4月短期贷款LPR为3.65%。

贴息额(粮食类)=折算贷款额×2.65%;

贴息额(其他类)=折算贷款额×2.15%;

       实际贷款额×实际贷款时间(月)

折算贷款额= ---------------------------------

      12

       实际贷款额×实际贷款时间(天)

或折算贷款额= ---------------------------------

      365

(三)贴息限额:对单个项目(或主体)固定资产贷款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单个项目(或主体)粮食生产和农业产业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曾获得过省级财政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或在贴息时限内获得其他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得再申报。

五、申报程序

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一)农业农村厅联合财政厅向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下发贴息工作通知,并在农业农村厅官网和四川农业信贷直通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公布。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通知、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做好贴息申请和情况核实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从事粮油生产的国家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通过平台向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县(市、区,含扩权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要对照原件逐一进行核实,如实填列报表(见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并及时通过平台报送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复审。

(三)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含扩权县、市)上报资料进行复审,出具审核意见,形成正式的核查报告(含附件1),于2024年6月15日前通过平台报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

市(州)要对申报资料和数据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如敷衍了事、把关不严,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数据失真,省级将视该市(州)所有申报资料为无效申报,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六、申报资料

(一)农业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

(二)承诺书(见附件2);

(三)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国家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情况说明(项目实施区域、主要内容等);

(五)银行贷款汇总表及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支付银行利息汇总表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七)银行贷款到账凭证及支出明细账(复印件);

(八)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九)证明与农民利益联结的相关资料;

(十)人民银行出具的完整的《企业信用报告》;

(十一)人民银行签章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对企业信用报告有异议的才提供,见附件3,当地人民银行所盖鲜章原件)

(十二)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如:证明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材料等)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上报项目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市(州)、县(市、区,含扩权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好申报关、审核关,对申报的每一个贴息项目要实地查看,严格审查银行贷款是否真实、利息支付是否真实、实施项目与协议是否相符、贷款是否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银行贷款贴息、是否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等关键环节。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需由当地人民银行盖章。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贴息资金汇总表填报不准确、手续不齐备、资料不完整的申报项目,视为无效申报。鼓励各地支持金融机构依托四川农业信贷直通车平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平台申请贷款。

(二)下达资金。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对各地上报的资料项目组织第三方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下达贴息资金。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农村、财政局收到省级贴息资金后,要再次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属实后方能拨付资金。

(三)加强监管。贴息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将不定期抽查上报项目,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的,收回其贴息资金。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主体准备贴息申报材料,5月24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将组织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市县可邀请相关申报主体参会)召开视频培训会,重点对通过平台申报贴息相关事宜进行培训。培训后,市县要组织相关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平台进行申报和线上审核。

附件:1.       市(州)      年度农业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2.承诺书

   3.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格式)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8日 

附件1:贴息资金汇总表

附件2:承诺书

附件3: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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